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1, 2011
美國專利修法重點概述
文 / 國外部 林彥吟 整理編譯
美國專利改革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H.R. 1249),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 Patrick Leahy 及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 Lamar Smith ,也是這項法案在參眾院的主要推手,這是自 2005 年以來持續推動的美國專利制度改革,經過 6 年,歷經各方的提案討論後,於2011年6月23日由眾議院通過,9月8日由參議院通過,最後於9月16日由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頒布為正式法案。
- 改採「先申請主義」,並實施其配套的申請人調查程序
- 改以「有效申請日」為審查基準,並對原判斷新穎性與進步性的§102、§103條款進行大幅修改
-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掌握規費自主權:
- 專款專用,不再被挪為其他政府單位所用
- 自訂規費權限
- 9月26日起調整規費,漲幅約15%
- 擴大先前技術範圍,不再限於美國境內(絕對新穎性)。
- 新增微實體申請人繳費優惠。
- 取消原有雙方再審程序,改採核准後重審和多方重審程序。
- 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之補充審查,以加速審查速度
- 未揭露最佳實施例不再成為主張專利無效之理由。
其他細節繁多未於此詳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所連絡。
2011-10月亞律智權雙月刊(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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