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文 / 姜林青吟 律師
問題: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兩家製造相同商品之法人,具有競爭關係,某日甲公司從乙公司宣傳廣告單中驚覺乙公司的產品和甲公司日前申請之新型專利產品雷同,於是甲公司決定先發函給下游客戶,告知乙公司產品可能有侵害到甲公司專利的事情,請廠商尊重甲公司專利權,否則將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云云,不料此舉造成甲公司同時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罰緩,又遭乙公司委任律師向當地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姜林青吟律師:
一、甲公司對於乙公司的部分:因為雙方製造相同或類似產品,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屬於競爭地位,因此當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調查後,發現甲公司為了競爭目的,而有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時,將移交該案件於檢察署,因為該案涉及刑事責任;又調查發現甲公司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將限期命其改善,並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甲公司對於下游客戶的部分: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甲公司必須先取得認定乙公司產品確實侵害甲公司專利的一審判決;或者是甲公司透過專業鑑定機構做成侵權鑑定報告,並且發函給下游客戶前先向乙公司發函請求排除侵害,否則甲公司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該處理原則,認定甲公司亂發警告函,且發函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除限期命甲公司改善外,同時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準此,對於專利產品除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外,對於競爭對手為了競爭目的所為之發函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有相關處理原則規範,若被認為有妨害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他人專利權或商標權者,將注意有相關刑責和行政罰之規定。但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被認定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此時當然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
1.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37條、第42條
2.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