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成立於1999年,至今已逾二十年,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擁有最優秀的專業團隊,所內成員有律師、專利師、商標代理人及多位實務經驗豐富的專利工程師,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等相關法律服務,並與全球超過百家以上的優秀事務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這使亞律可以輕易掌握世界各國在此領域中的最新動態,以根據客戶需要提供最新穎、詳盡的資訊。
精辦國內外專利申請、PCT國際專利申請
精辦各國及歐盟商標申請、馬德里商標申請
精辦國內外專利申請、PCT 國際專利申請
國內外專利申請、PCT國際專利申請、專利地圖分析、專利迴避規劃、專利行政爭議處理、FTO自由運營檢索
各國及歐盟商標申請、商標樣態迴避、馬德里商標申請、商標類別規劃、商標行政爭議處理
國內外著作權登記、授權與讓與、營業秘密之規劃、授權及爭議處理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法律顧問、存證信函、撰擬合約、審視合約、法律文件翻譯、智財法律諮詢、侵權鑑定、保智大隊報案
與世界各國超過百家優秀事務所合作,準確掌握各國在智財領域的最新動態
「商標使用」向來是商標法實務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商標法第5條明文規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讓商標因為使用,得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產生連結。
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平衡專利技術的公開與專利權保護的需求,促進技術的公開與流通,減少重複研發的情況,並增加專利申請人的商業價值。
關於商標權的保護,多數國家採取屬地主義,即,商標權的保護僅限於註冊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換言之,若欲在某一國家或地區獲得商標保護,必須依照當地法規提出申請並完成註冊,方能依法主張權利。對於有意拓展海外市場的品牌而言,這意味著需要在各個目標市場逐一提出商標申請,可謂繁瑣且費時。
中國商標制度亦是採行「註冊保護主義」,然而在2013年修法前,無論是中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乃至法院均未採納並存註冊同意書12,蓋因中國《商標法》對「商標並存」幾無討論空間,其中第30條即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
商標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其基本功能即在於使消費者得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而「商標並存制度」的設計,則是為了在維護商標專用權與市場靈活運用之間取得平衡,允許商標申請人與在先商標權人在特定條件下達成共識,將近似商標指定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
在追求創新與技術領先的時代,專利無疑扮演著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關鍵角色。對於許多企業和發明人而言,美國專利市場顯然是兵家必爭之地。然而,要順利取得美國專利,除了技術本身的創新性之外,更需要嚴格遵守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所訂定的繁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