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審查制度解析與規劃-如何加速商標審查
文 / 林志豪 商標代理人
大壯預計開設自有品牌飲料店「壯飲」,並委託設計公司進行企業識別設計(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於所有前置作業完成後,經友人提醒才驚覺未做商標註冊之保護,在詢問本所後了解通常商標從申請到註冊公告,審查中如無不得註冊事由的意見通知也需耗時超過8個月,過程中所承擔除了註冊准否的風險外還包含長時間的等待,對於品牌經營與加盟規劃莫不造成極大的不確定性,然而在112年5月9日商標法修正案順利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加速審查機制,並可望於今年推行,讓申請人可儘速知道商標申請的准否,本文即透過現行法規制度,解說各種申請的方式及途徑。
一般申請
依現行商標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另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故一般申請商標,在符合
- 提交申請書紙本
- 記載必要之申請人名稱
- 指定使用之商標或服務細項
- 檢附商標圖樣
條件後,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後稱 智慧局)提出申請,再依智慧局9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施行之商標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官方審查後約在8個月左右會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註1),如該商標審查過程中無任何不得註冊事由,該通知即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可於期限內繳納註冊費,並於繳納後約1個月左右公告取得商標權,故從上述時間推敲,在申請過程無延宕且審查順利的情況下,也需要至少9個月的時間才能取得商標權利,進行後續商業規劃及加盟事宜。
然實務上,通常申請人都是在所有前置營運軟硬體設施到位後,才欲提出申請,此時僅能且戰且走,如在申請8個月後方知悉商標不得註冊,則撇除期間經營品牌所耗費的時間及金錢成本不談,最糟的情況下還可能因與他人商標近似,而面臨後續訴訟的紛爭,影響重大,必須謹慎處理。
快軌申請
隨著申請案量的逐年增長,近年申請的類別已超過12萬類左右,智慧局近年極力推行電子化申請,減少文件印製及紙本卷宗儲存上的重擔,並於 109 年 5 月 1 日起開始導入快軌審查制度,在申請案件滿足
- 利用電子申請
-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 完成線上繳費
條件後,其申請案件即能成為「快軌案」,縮短審查時間。
蓋因商標申請的過程中,申請人自訂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名稱,除可能不符合申請類別之規範,也可能因翻譯、用語不一或不明確,讓審查人員疲於分組別類後再發出審查意見,用以確定申請人實際所欲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何,造成龐大的審查負擔。
透過快軌申請不但能讓智慧局在商標審查人力不足之情況下,以電腦快速比對指定商品及服務,使智慧局平均發出首次審查通知的期間不會因持續成長的案件量而拉長,也能減短申請人第一次收到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達到官方、申請人、環境保護三贏局面。
參照下圖可知,至截稿前1透過一般申請制度之案件,僅審理到於111年9月29日提出之案件,耗時約需8個月左右,然透過快軌申請之案件,可提早2個月,已審理到於111年11月29日提出之案件。
加速審查機制
透過快軌申請雖可早於一般制度約2個月取得審查通知,然對於需即時取得商標之申請人而言,耗時6個月以上的審查期間依然緩不濟急,故商標法第19條及第104條修正草案,參考國際相關立法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彈性因應申請人即時取得註冊商標需求,相關條文及修正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
• 第19條第8項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修正說明】
(一)礙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且在有限審查人力下,縮短審查時間有其極限。惟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爰明定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商標專責機關得加速審查之依據。
(二)商標專責機關將參酌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規劃加速審查之具體類型,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以供申請人參考援用。
• 第104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
【修正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八項增訂有關商標申請註冊得申請加速審查之規定,並衡酌該審查使用行政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加速審查應繳納規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
惟加速審查機制並非毫無限度地放寬申請,需在申請案件滿足:
-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
- 敘明事實及理由
- 繳納加速審查費
方符合加速審查之要件,但對於何謂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條文中尚無明確規定,僅於修正說明中例式如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具體申請類型仍需待智慧局訂定相關規範,供申請人參考評估,然倘參照專利收費之加速審查要件「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或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或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因商標申請無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在全球近年都推廣提倡綠能之政策與目標下,將來除商業上實施所必要,綠能相關之商標或許亦有可能符合上列條件1之要求,而得申請加速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查人員並未增加或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加速審查機制僅是把願意付費且符合要件的申請人案件優先排審,雖美其名為使用者付費,然實際上卻是排擠一般申請或快軌申請的審查,畢竟行政機關非營業單位,如何避免新機制變成「有錢就可插隊」現象,亦有待智慧局具體規範的訂定及觀察實務上認定的一致性,而依日前智慧局廖局長受訪表示2,將來加速審查的費用約莫提升為原先審查費用的3倍,在所有條件及文件備齊的情況下審查時間可望縮短至2個月。
綜上,現行商標申請仍是僅有上述一般申請及快軌申請方式,加速審查機制尚待智慧局擬定具體規範及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而透過快軌申請可比一般申請加速約2個月取得首次官方通知,然為避免時間成本之耗費及降低商標准否的不確定風險,建議申請人除提早佈局申請外,在委託商標事務所時,也應留意其應具有合法資格之商標代理人,藉由檢索分析說明有無相同或近似前案或商標存在不得註冊事由,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作法。
備註:[1] 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