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0
ECFA之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自2009年3月起,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一共舉行了4次正式的業務溝通,終於在今年,也就是2010年6月29日的江陳會會議上交出亮麗的成績單。透過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所建立的直接溝通平台,也將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及交流,開啟新的里程碑。相信透過該協議的運作,能夠更直接、有效並且迅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
兩岸智財協議 ─ 重大突破
1.相互承認優先權→保障研發成果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有利於保障高科技產業的研發成果。
之前
- 兩岸皆為WTO會員,互不承認專利、商標與植物品種權優先權。
- 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申請人會在台灣與中國同時申請專利與商標,以符合專利新穎性、擬制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
現況
- 雙方同意依照WTO/TRIPS協定第2條第1項規定,相互承認優先權。
2. 保護品種權
目前農委會正評估,台灣多少品種需要中國申請品種權保護。
之前
- 兩岸可申請登記的植物種類差異很大,我國主力農作物,例如芒果、番石榴、鳳梨、印度棗等,在中國目前無法申請登記。
現況
- 雙方同意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申請保護的範圍,使我國主力農作物都能到中國申請植物品種權的登記,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與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
3. 建立官方的智財權「協處機制」
之前
- 仿冒、盜版及被搶先申請註冊的情形,時有所聞。
- 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水果名義標示,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 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遭惡意搶註。
- 透過民間團體,以個案協處的方式,不夠直接、快速、有效。例如「台灣啤酒」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註冊,耗時10年始取得註冊。
現況
- 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協處機制,有效、快速處理盜版、仿冒及搶註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 因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採屬地原則,當商標遭人搶註時,須由權利人依中國相關法令提出救濟,若權利人在救濟過程遭遇困難,智財局會透過協處機制,向對方提出協助處理的需求;中國也會積極做行政查處,以保障民眾權益。
4. 直接由台灣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
之前
- 台灣影音文創產業進入中國市場,必須先透過香港進行著作權認證,再向中國有關單位申請審查通過後,才能發行;過程中,除了延後在中國的發行時間,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士盜版。
現況
- 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縮短進入中國市場的時間,並透過主管部門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改善盜版問題,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
5.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目前,「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2010年6月29日,由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重慶正式簽署。但本協議尚待雙方完成相關程序,包括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品種法的必要修法,以及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會正式生效。
2010-8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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