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YouTube播放清單事件談網路著作權侵權
文 / 林佳保
日前數位網友因將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加入YouTube播放清單,遭到國內代理商控告侵權,因而引起社會大眾的一片嘩然,甚至連智慧財產局也特地發出新聞稿來釐清製作YouTube播放清單是否構成侵權之疑慮。
一、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相關的侵權行為主要包含下列幾項: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二、以下,特別就使用者在YouTube網站上的使用行為來看會不會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一)民眾單純在YouTube網站上瀏覽影片,由於並沒有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著作行為,所以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單純將YouTube網站上影片或音樂加入撥放清單,亦無沒有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也不會構成侵害問題。
(三)如果民眾將侵權或盜版影片上傳至YouTube時,因上傳者上傳的行為涉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如未獲授權或同意,上傳者就會有侵權問題,要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四)若播放清單的製作者明知其所收錄於播放清單中影片為侵權(例如為目前上檔之盜版熱門院線片),卻仍以超連結方式向公眾提供時,才有構成侵害「公開傳輸」之問題。
據智慧財產局的看法,針對日前網友因將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加入播放清單遭控告侵權一事,雖YouTube網站自動將播放清單預設為「公開」,然而,一般播放清單之製作者,多係為其自己聆賞之方便而製作,並不具有向公眾提供之主觀意思,似難以認定其有幫助「公開傳輸」之意思。網友亦非明知所收錄於播放清單中影片為侵權,仍以超連結方式另行向公眾提供播放清單,應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除此之外,高雄1名張姓男子也因YouTube清單內加入了侵權影片,因而遭到代理商控告。但張姓男子自認無罪不願與代理商和解,經高雄地檢署偵辦後駁回,代理商提起再議後,最終高雄地檢署仍予以駁回,張姓男子不起訴確定。 該案不起訴書提到:「為避免網友誤信YouTube上的影音都可分享,卻因此有侵權之虞,所以權利人應善用YouTube機制檢舉下架非法影片,以避免被誤會是故意容忍非法影音存在,再伺機挾制索取財物。」、「使用者將影音收藏至播放清單後,隨時點選就可回YouTube欣賞原始影片,而這影音原本就存在YouTube,所以張男應無違反公開傳輸之犯行」,且張姓男子也無「將別人上傳的非法影片檔案下載後存放」之情況,由於權利人無法提出張姓男子確實有重製行為之佐證,因而認定張姓男子並無非法重製、非法傳輸之侵權行為。
由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業者大多利用人們不了解著作權法及怕訟累、畏懼刑責之心態,提出控告侵權後直接要求賠償金和解,讓被告在處分前即與業者和解撤告。業者這種「以刑逼民」之方式,造成大眾有「著作權法淪為業者打手」、「賺取和解金工具」之錯誤理解,反而讓著作權法「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美意完全喪失。 雖然將非法影片、音樂上傳到YouTube網站確實為侵權行為,但權利人為維護權利應善用YouTube網站機制檢舉下架非法影片、音樂上,而非直接控告加入YouTube清單之一般民眾,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與對立。 因此,網友們如果在YouTube網站上看到喜歡的影片或音樂(有合法授權者),想要收藏起來供自己日後聆聽、觀賞,建議還是將自己的播放清單設成不公開。或者不要將來源不明及明顯是侵權影片或音樂加入播放清單,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所謂相關公眾係指可能因商標指定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而不同,甚至因文化背景不同,可能引起特定族群有無負面感受不同。
三、另外,以下並整理了幾項網友們常見的網路侵害著作權行為,請大家特別注意,別在無意之中又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一方面也能保護自己遠離不必要的麻煩。
轉貼文章未經原作者授權或同意:
由於現在網路電子化,複製、貼上只需幾秒鐘的動作即可以完成轉貼文章,但若是未經原作者授權或同意,即使有標明出處或原作者,仍屬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另外臉書的分享功能主要是利用程式自動轉址,使用者點選文章後仍自動連回原貼文者(著作權人)之網頁開啟,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因而不會有侵權問題產生。但若是原貼文者即為侵權者,網友在「明知」或「明顯可知」的狀況下,仍按下分享也是有侵害著作權哦。
提供侵權音樂、影片之超連結或BT下載種子:
雖然貼出超連結或BT下載種子並無直接重製或公開傳輸,但因上傳檔案至網路空間時已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即使只貼出超連結仍屬侵害著作權行為。至於BT使用者因在下載侵權物時也同樣提供片段檔案供其他人下載,明顯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侵權問題。而BT首位提供種子者除了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外,提供BT種子亦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行為。
直接使用網路上照片、圖片、音樂或其他素材來設計網頁、部落格:
網路上的照片、圖片、音樂或其他素材在無法確定來源的狀況下,盡量避免直接使用於自己網頁、部落格,避免在無意間侵害別人著作權。
轉賣侵權或盜版DVD:
雖然在夜市或網路購買侵權或盜版DVD的行為,由於並沒有涉及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確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然而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將侵權或盜版DVD轉賣或轉送予其他人時,若只移轉予單一的特定人,僅為一對一的移轉並沒有「散布」,因此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但若是在網路拍賣給其他人時,因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銷售,則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
拍攝演唱會影片上傳社群網站分享:
網友參加演唱會時常會隨手拍攝影片,並上傳到FB等社群網站分享。但由於歌手或唱片公司對於公開演出之內容享有著作權保護,千萬不可拍攝並任意上傳分享。
拍賣商品時直接引用原廠照片或文字說明:
由於原廠的照片或文字說明本身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若未經授權直接使用原廠照片或文字說明,即使商品確實為原廠製造,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的事實。建議拍賣商品時自行重新拍攝商品照片,或是貼上原廠商品網頁超連結。除此之外,原廠說明中若有強調療效或保健功效等文字,都會特別申請粧廣字號,直接引用文字說明,除了侵害著作權還有可能會遭衛生主管機關裁罰。
隨著網路的發展,以及社群網站的產生,使得各種資訊的取得以及散播變得更容易、更快速,科技除了帶給我們更多的便利性以外,也會帶來許多的法律相關問題。除了要懂得保護自己避免觸法外,更重要的是要存有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信即可讓自己免除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1.104 年 01 月 28 日 以瀏覽或播放清單方式觀賞YouTube網站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