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與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就可取得商標註冊嗎?
文 / 章芳慈
問題:在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以「相同或近似」的前案商標作為核駁理由,能否將與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取得商標註冊嗎?
答案:不可以
因為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用來表彰「自己品牌」的商品或服務,並與「他人品牌」相區別,消費者也是藉由不同「商標」來辨識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以進行選購。因此當市場上出現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為同一來源。
例如「麥當勞速食店」與「麥當勞購物中心」、「妙管家」與「超級妙管家」等,若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時,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務是產自同一個來源,或誤認兩個商標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關係,使消費者無法藉由商標正確識別商品來源。所以商標法對於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及商標權人的權益。
而「聲明不專用」制度的適用,是因為申請人為了行銷,常常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廣告標語」、「通用標誌」等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符號加入商標圖樣中申請註冊,但因其他同業也有可能會使用相同文字,為避免由個人獨占此類文字或符號,進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人應就商標中此部分「聲明不專用」,即將來不得就此不專用部分主張權利。
例如「隆美居家大師」商標使用在「清潔劑」商品、「尚頂 好茶來自真功夫」商標使用在「冷熱飲料店」服務,其中「隆美」、「尚頂」都是具有識別性的文字,而「居家大師」、「好茶來自真功夫」則是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說明,所以申請人應聲明不就「居家大師」、「好茶來自真功夫」文字主張商標權後,才能獲准註冊。
因此,「兩個商標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與「將商標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在商標制度中是分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適用的情形也不相同。故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引證「相同或近似」前案商標,屬於構成「混淆誤認」的問題,沒有「聲明不專用」的適用。
1.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101年5月2日修正發布)
2.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01年4月20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