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7

【專利教室】專利產品尚未完成上市之準備,新型專利公告後會影響技術及市場先機嗎?有何因應之措施?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小明於二個月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一新型專利,案經該局於日前發出核准處分而准予專利,該處分書並記載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始予公告並給予專利權;惟小明認為專利產品尚未完成上市之準備,擔心公告後會影響技術及市場先機,請問小明有何因應之措施?

趙嘉文專利師:

按現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智慧財產局並不主動公告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須俟專利申請人於審定〈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於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換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經審查認無不專利之情事,雖應給予專利,惟申請人並非當然取得專利權,尚須履行專利權取得之要件,即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始能自公告之日授予專利權。準此,專利法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規定自屬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法律有明文規定」,得使智慧財產局為附款之行政處分,而形成行政法所稱之附有附款之羈束行政處分。

經核准審定之專利案自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起,智慧財產局應即時予以公告。因此,除有法定應不予公告之情事外,原則上均應公告,例外情形有三:


一、延緩公告

倘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載明理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係自原預定公告日期起算不得逾六個月。


二、無須公告

專利申請人依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申請之案件,因其先前由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時,業已踐行公告於專利公報,而將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公告在案,並且為避免使第三人誤認同一專利取得二次專利權,故此時已無再行公告之必要,惟屬於專利法第八十四條之應公告事項,仍應刊載專利公報。


三、不得公告

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其技術倘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基於國家利益之考量,應有保守秘密之必要,且既為國防機密,自得不宜公告,當然亦不得提供閱覽申請書件。

綜上,小明可利用第一種方式,載明理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緩公告,再加上三個月之領證時間,最長應有九個月之延緩公告時間,如此即可保留小明之上市先機,惟需值得注意的是提出延緩專利公告之同時,也會造成專利權之延緩取得,而發生延遲專利權之效力。

參考資料

1.專利法第 35、52 & 84條
2.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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