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Dec 10, 2020

簡介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訂重點

文/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中國大陸為呼應中美貿易協議,於今年10月17日的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的決定,也是俗稱的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的修改。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諸多的變革,例如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以及外觀設計等相關規定,可謂是重要的一次修改,鑑於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佈局也是本國人相當重視的區塊,因此本文以下針對核心修改內容進行簡要整理與說明。

關於外觀設計

  1.  開放外觀設計為整體或局部的申請保護,也就是新法允許局部設計單獨受到保護,有利於專利申請人於策略上應用,使外觀設計保護更為周全。
  2.  導入外觀設計得主張國內優先權。外觀設計在中國大陸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主張先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
  3. 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從10年延長至15年,以便呼應國際趨勢,或為加入海牙協定體系預作準備。


禁止權利濫用

新法新增第20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導入專利法內,規範了不當申請和專利權濫用的行為,如騙取補貼、惡訴興訟或是以無關的專利向電商平台投訴等等。另外,也規範了專利權人利用其專利權排除和妨害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如常見的非專利實施實體(NPE)惡意興訟導致專利權濫用作為牽制競爭廠商,將受到新法的約束,防止專利權人擴權而損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開放許可

明定專利權利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此制度類似於著作權集管,即專利權人做出開放許可聲明後,有意實施專利的人只需按聲明的標準付費,而無須得到專利權人事先的許可,當然也不需要另外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以利於產業各界共享或開放許可其技術。


專利權評價報告

明定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有別於舊法中,限制了被控侵權人無權請求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因此,新法明確保障了被控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取證的權利,讓被控侵權人與專利權人在訴訟中具有相同的法律工具,實現公平性。


發明專利期限補償

由於發明專利申請耗時,有部分的發明專利甚至要超過5年以上才核准專利權,因此新法引入了發明專利期限的補償制度。即新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懲罰性賠償制度

  1. 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懲罰性賠償金是1倍以上5倍以下。
  2.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相較於舊法的賠償金為1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範圍,賠償金有明顯的提升,或有警示的作用。
  3. 在訴訟過程中,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帳冊,有時難以取得,因此新法明定在專利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將確定賠償數額有關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控侵權行為人,且法院就會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要求侵權人提供相關資料,如果侵權人不能夠提供,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來進行賠償數額的判定,如此與現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同。


訴訟時效

在舊法中,明定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為二年,修法後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時效同樣為三年,解決特別法與一般法不統一的問題。

以上,為中國大陸第四次修改主要亮點,而與專利法相對應的實施細則和新法與舊法的過度規定仍未釋出,有待於中國大陸進一步的公布,待我們持續觀察後續發展,以便精準掌握中國大陸新專利法的細節規定,而為將來的專利申請佈局提前準備。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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