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審查到底要等多久? 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
文/林佳保 資深副理
從事專利申請行業以來,最常被專利申請人問到的問題之一,就是申請專利到底要多久的時間。根據智慧局公告的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依照申請案類別不同,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第一次發出審查意見)約15~21個月不等,而生物技術、醫藥品、農藥、食品類甚至得等到28個月。
其實不只是台灣,隨著全球產業及發明人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全球各地專利局所接收到的專利申請案也日益增加,各個國家的專利局都出現了申請待審積案日益嚴重的問題。雖然各國專利局不斷地增加審查人力或利用各方案以努力加速審查速度。根據台灣智慧財產局106年所完成的統計,105年發明新申請案共計有43,836件,待辦件數50,293件,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為12個月。
對於申請人來說,12個月的等待期間,仍讓人難以忍受,更有錯失商機的疑慮。因此申請人聽到上述答案時,通常直覺反應都會再問一句:「要等那麼久,有沒有方法能快一點?」。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然而,此項條文規定僅利於申請人在遭受第三人侵權時,得據以向智慧局申請加快審查速度。對於一般申請人仍無法蒙受其利。是否有其他方法能加快專利審查時間呢?
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介紹:
智慧局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試辦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並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本方案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申請人符合下列所述四種事由之ㄧ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1)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所謂「外國對應申請案」除了可為與在我國申請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即主張同一優先權或以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者)外,亦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即可適用。
申請人在依據事由 1 提出加速審查時,應提供其外國對應申請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申請人亦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智慧局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申請人向外國專利局提出之申復文件,或若有引證文獻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申請人亦可額外提出說明本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以增加核准的可能性。
另外要注意的是,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接受所有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因此若智慧局審查人員已經對該申請案核發過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且申請人亦已進行限縮,致該案修正成較狹窄之申請專利範圍者,申請人不得以外國核准範圍較國內申請案已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大之外國案核准文件,為加速審查之依據。
(2)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與事由 1 不同的是:事由 2 所對應之外國申請案不需等到已確定可核准之階段,但限定必須是由美、日、歐洲專利局所核發之審查意見書。申請人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 PCT 指定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
(3)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依事由 3 提出加速收審查者所需檢附文件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能夠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需注意的是事由 3由於並未有實質上可幫助官方加速審查的事證(事由 1 與事由 2 的審查意見及檢索報告),因此事由 3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需另行繳納加速審查申請規費。
(4)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我國綠能技術之範圍係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定義之替代能源技術領域及我國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及「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包含之綠能產業作為依據。如符合下列綠能相關技術之專利申請案即可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①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②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加速效果
以下整理各事由申請加速審查齊備相關文件後至第一次審查結果通知所需時間:
事由1 | 事由2 | 事由3 | 事由4 | |
起始時間 | 98/1/1起 | 98/1/1起 | 98/1/1起 | 103/1/1起 |
適用對象 | 限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者 | 限美.日.歐洲 專利局 | 不限 | 限綠能技術 相關者 |
額外規費 | X | X | ○ | ○ |
加速效果 | 6個月 | ◎ 專利範圍無差 異者6個月 ◎ 專利範圍有差 異者9個月 | 9個月 | 9個月 |
#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三、申請提早公開的必要性
原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規定「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並繳交申請提早公開規費。但自105年4月1日起智慧局參照各國加速審查方案,已修改規定毋需再申請提早公開。
四、結論
事由 1 及事由 2 雖不需額外支付官方規費,但其仍需等待其他國家專利局所作出的審查結果,若申請人國內外案件約於相若時間提出申請,其所能縮短的等待時間有限。較適合國外案件先提出申請一段時間後,再以優先權提出台灣專利申請案者。對於國內申請人來說以事由 3 及事由 4 提出加速審查申請,雖需額外支付較多的申請費用,但卻是可以實質上縮短實際審查案件的時間,申請人若有需要加快審查速度,不妨考慮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