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8

從塑膠產業以吸管為例探討專利申請的優勢

文/張惠貞 業務部經理

塑膠產品為人們食、衣、住、行等必備之物,其上、中及下游之相關廠商所生產相關產品者眾多,對於民生需求之影響層面廣泛加上我國塑膠產業發展已久,像帶動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惟近年來由於國際油價高居不下,塑膠產業之發展已受到局限,內部丞需尋求突破之道,並達成永續成長之境地。

人類每年所製造的塑膠垃圾約有800萬公噸廢棄物被倒入全球海洋中,等於每天每分鐘就有一卡車的塑膠垃圾被倒入海洋中,且僅有9%被回收。台灣環保署也於近日公布2019年7月限塑政策,四大行業不提供塑膠吸管,並於2030年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塑膠吸管、飲料杯、購物袋及免洗餐具等。

因此,面對海洋汙染影響生態環境,各家廠商正積極研發替代性的專利技術,也能藉由專利技術給過去塑膠傳統產業一大改革。最近非常熱門的一款「甘蔗纖維吸管」目前僅在申請專利階段已獲得開始量產的機會,也越來越多人發揮創意,以各種原料做成環保吸管。由於各國政府的採購政策,由2014年到2019生質塑膠市場的年複合成長率預計達到13.1%,並於2019年全球總產值可望達到近34億8千萬美元。由於生質塑膠具有低度碳足跡與可堆肥等特質,而大受包裝、紡織、農業、射出成性技術等全球製造商的歡迎;其中包裝材質仍為使用生物分解塑膠的主要產業,且以射出成型技術產業的使用率成長速度最快。

日前火紅的甘蔗纖維吸管其特點是使用天然甘蔗纖維製造、能散發甜甜的清香、全植物性料源、無任何塑膠成分,不但通過各項SGS檢測標準,安全無毒且環保可分解,對地球友善,為現下塑膠吸管造成的環境污染之解決方案。此外,甘蔗纖維吸管辨識度高,其自然纖維色澤可明顯區分與一般塑膠吸管的不同顏色特殊,呈現淡咖啡色,利用甘蔗渣再回收,加上植物聚合物黏著,不僅能重複使用還能自動分解,還有甘蔗的甜香味,頗受市場好評,創造環保業界革故立新,帶給企業商業上無限價值。

專利是發明人研發時花費了大量的金錢與時間所產出的技術,當然希望後續有所回報,按照專利法第五十八條是有關發明專利權之效力規定,同時也對專利權之範圍作了界定,以下為摘要內容。

一、排除他人實施之權利

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專利申請案經過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符合可專利性之要件,則國家授
予有一定期限之排他權利。

二、專利權

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對其發明創作享有競爭上之優勢,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專利權的存在,則有較大的威嚇效果,並於侵權發生的同時能真正採取訴訟途徑也是商業競爭最後的手段;另,專利權人若本身沒有將技術商品化或量產的想法,則可以把專利權授權給他人,取得授權金。

專利權具有經濟上、商業上之利益與價值,為讓與、繼承或設定質權之標的。以日前最熱門珍珠奶茶喝法探討到吸管的研發創新,目前已經取得各國廠商青睞的甘蔗吸管秘訣除了在於創新和工匠精神外,更是因為專利申請受到專利保護,除了自己實施仍可以透過專利授權取得一個較佳的獲利。

以目前發明界的實務經驗,若專利以授權方式,合作生產製造時的授權權利金模式則較為單純,一般而言,屬「設備性」的專利產品(如:自動停車塔專利技術、冷媒回收機的生產專利技術等),則專利授權人大約可得產品售價的8~20%之權利金,若屬民生用「消耗性」的專利(如:冰棒的新製造方法、新研發的清潔抹布等),則專利授權人大約可得產品零售價的2~10%之權利金。

上述這些授權金額為一般情況的參考行情。但是,授權權利金會因各種不同的狀況而有所差異,無法一概論之,只要授權者與被授權者雙方同意,也覺得合作條件滿意,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固定行情。

以下分享一則專利文獻,揭示吸管設計中的奇思妙想:

可食用吸管

在WIPO WO0106900 A1專利,揭露由糖果、蔗糖或其他類型的糖製成的可食吸管(圖1)、作為吸管的餐刀(圖2)、作為吸管的餐叉(圖3)、作為吸管的調羹(圖4)以及各種顏色和形狀的吸管,都是由糖果製成,且兩端有孔,可同時作為食具與吸管,並可直接食用。

結論

「專利價值,其實就是市場價值。」所以要評定專利的價值,其實最主要就是看它能在市場中為企業帶來多大的利潤。然而為了確保自己的技術並在市場上取得較好的競爭力,即應申請專利。雖然申請專利的成本高,且獲得顯著回報的時間過於冗長,但若考慮專利將為自己產品技術帶來的市場壟斷力量及對競爭者的威脅、商品的利潤,仍然是利大於弊。若沒有申請專利等於給予對手開啟了仿冒的大門,給對手千載難逢撿便宜的機會,省去其研發所需花費的金錢、時間。因此,申請專利除可帶給企業正面價值,擁有一項受保護的技術成果更可增加無形資產的存量,因此若公司擁有專利就會提高企業的評價,在併購或者轉讓時,價值更高!專利權人之專利產品銷售市場,可決定獨自實施專利,或透過轉讓專利技術或實施專利授權,獲得經濟效益。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WIPO WO0106900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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