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發明專利審查加速策略綜觀
文 / 梁芷菱 專利部主任/高級工程師
在不斷創新與科技發展的時代,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和地位日益凸顯,無論是企業抑或個人,創新已成為提升競爭力的關鍵途徑之一。
為了激勵創新者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推動科技的進步,本國智財局積極推出了多項專利的加速審查制度,其中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以及「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
本文的目的在於介紹上述各項制度,以使讀者更深入地了解發明專利審查加速策略的相關內容,透過各項制度,提供專利申請人能夠更迅速地取得發明專利權,並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展現其技術創新的價值。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制度的目標在於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使申請人能夠更快速地,將其技術獲得專利權保護。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1的申請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4種事由之一,專利申請人得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智財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智財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本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個月將延為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何時申請
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申請。
申請文件
-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1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外國對應申請案已經實審核准),可檢附官方通知函件佐證。
-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2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案經美日歐智財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可檢附官方通知函件佐證。
-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3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商業上實施),可檢附合作DM、合作契約書、產學合作契約等文件佐證。
-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4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綠色技術),可檢附專利說明書記載綠能功效、國家資助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等皆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是一種國際合作機制,旨在加速專利審查流程。通過與其他國家智財局的合作,我國智財局能夠借鑑其他國家的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的情況,助於提高審查效率,並為申請人提供更迅速的專利保護。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2的申請條件如下: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依其實施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態樣
1. 一般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Normal PPH):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適用國別為「美國」。
2.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 MOTTAINAI):不受一般型PPH中先後申請局的限制,只要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審查智財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後審查智財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相關資料,使OLE得以利用OEE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適用國別為「日本、西班牙、韓國、加拿大」。
需特別注意的是,當申請案不符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要件(例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之文件不齊備)時,會通知申請人補正,於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之申請案尚未符合要件前,該申請案仍依正常審查進度進行審查,因此若申請人檢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申請相關文件,即可另行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加速審查申請。
另外,若申請案已進入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加速審查,可以再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申請,而在此態樣下,由於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之審查進度會較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更為快速,除非申請人另有意思表示,否則智財局僅處理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3。
何時申請
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申請文件
檢附官方通知函件佐證。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針對新創公司提供加速審查的通道,新創公司通常處於技術創新的前沿,因此迅速獲得專利保護對於保護其技術創新和商業價值至關重要。
透過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度,新創公司能夠更迅速地獲得專利,加速推動技術的市場應用和商業化。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4的申請條件如下:
申請資格
設立日起未滿8年之新創公司,且該新創公司須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的申請人,本制度不適用於個人。
何時申請
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委任代理人申請,其中,本制度無法在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同時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審查歷程
提出申請後,第一個月智財局發出面詢資料(包含檢索報告及其他不予專利理由)→第二個月舉辦積極型面詢,提供修正建議→第三個月申請人提出修正或申復說明→第四個月智財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
各項制度申請比較表
筆者針對「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PPH)」,以及「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三項制度的申請條件、必備文件等,整理一份申請比較表。
此表有助於申請人更清楚地理解各項制度之間的異同,同時有助於申請人選擇最適合的制度,以便迅速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申請制度 | 申請條件 | 必備文件 |
---|---|---|
發明專利 加速審查(AEP) | 1.外國對應申請案已經實審核准 | 官方通知函件 |
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官方通知函件 | |
3.商業上實施 | 合作DM、合作契約書、產學合作契約 | |
4.綠色技術相關 | 專利說明書記載綠能功效、國家資助研究計畫 |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 | 申請案的部份或全部請求項經過實審核准 (現有配合實施國家: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 | 官方通知函件 |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 | 1.新創公司(設立未滿8年) 2.委任代理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 3.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 | 公司設立日資訊 |
結論
總結而言,上述智財局所推出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PPH)」,以及「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等制度,都意在鼓勵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並推動科技進步與商業應用,使申請人能更迅速地獲得專利保護,並在市場中實現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商業價值。
前述各項制度的推出,清晰凸顯了智財局在迅速變遷的科技環境中,不斷致力於提供便捷的專利審查通道,以協助申請人。
值得注意的是,各項制度提供多元選擇,讓申請人能根據需求選擇最合適的制度,以更快速地取得專利權;然而,由於各項制度仍有複雜的申請規則,建議讀者在做出選擇前,深入了解各項制度,並諮詢專業的專利事務所意見,以確保申請過程能順利遵循制度申請要求。
1.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111年1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112年1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3.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答客問,107年2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112年6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